时间: 2024-01-04 10:15:01 | 作者: 打印机
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欧洲学者大多采此观点。
这种观点是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是坚持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分类法,将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分门别类地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经济法仅指那些直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属国际公法范畴。而那些调整各国国民跨国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则属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内法的范围,不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很多美国支持此观点。这种观点不拘泥于传统的理念和法学分科,注重从实际出发,注重事物之间的联系,强调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与不可分割性。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法的对象是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服务和技术交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是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既其外延问题。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如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等;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有关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等等。前二者是国内法规范,后者是国际法规范。
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②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③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②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从广义讲,还可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此外,进一步细分,还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2)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而
(3)中世纪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交往也日益增多。在此基础上,从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至西欧大陆各国
(4) 同时从11世纪起, 各种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 也得以形成和发展。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 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及德国。
(5)17世纪以后,世界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国际商业交往也日益繁荣,为了调整其商务关系,西欧各国在接受罗马法和整理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
(6)19世纪后,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仍以各国民商法调整国际贸易问题,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了。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就一定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7)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有些国际组织就已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其内容涉及贸易、运输、票据、海商、工业产权保护等等,成为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①主体范围扩大了,法律调整的不再限于不同国家商人间的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得多,即已不单限于国际贸易,而且扩及国际投资、支付、税收等多个领域。
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的“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有关的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等。
二战后,单靠一两个国家解决不了战争遗留的一系列经济问题,还一定要采取多边方法,从国际立场出发,确立国际经济的法律秩序。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这三项协定为标志,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①第三世界国家运用集体力量,在20世纪60~70年代促使联合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煊言、决议等,如1962年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1974年12月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等。这些文件反映了新的法律观念和法理原则,构成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文件,给国际经济法增添了新的内容。
②从各国国内角度看,许多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和利益,发展本国经济,调整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制定了各种涉
外经济立法,如外资法、外贸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等。这些国内法规范与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形成的国际法规范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力求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发挥跨国公司的非消极作用,限制和避免其消极影响,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使国际社会处理跨国公司问题有了新的基本准则。1974年联合国又成立了“跨国公司委员会”并着重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联合国贸发组织也起草了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原则和规则等。
发达国家间的条约和组织,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洲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也有发展中国家间的条约与组织,如东南亚国家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还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条约与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等。这些区域性条约与组织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的作用。
①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不仅把长期游离在关贸总协定外的农产品、纺织品及服装等贸易纳入总协定的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
②发达国家在工业品关税、非关税壁垒以及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方面作了某些让步,但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
法的渊源一词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其实质渊源是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其形式渊源指的是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其历史渊源是指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这里主要指的是形式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可大致分为多边的和双边的条约。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可分为调整国家间的惯例和调整私人间的惯例。
按照《联合国》的规定,联大的职权是讨论和建议,因此联大决议除了有关联合国内部事务的部分以外,都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联大决议的性质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慢慢的变多的学者倾向于肯定大会决议的法律意义。如1962年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1974年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等宣示了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主要有统一制和分流制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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